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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台电磁炉半价购,标错价的订单能撤销吗?

2022-01-1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未填 浏览数:0 当代影响力人物网手机版

核心提示:原告陈某是一名小家电经销商,在网购时发现被告A公司的网店正在促销,标价199元的知名品牌电磁炉,到手价仅需97元。于是原告分8次下单电磁炉1005台,共支付9万余元货款,并打算转售给他人赚取差价。被告在发货300台电磁炉后发现价格异常,紧急联系快递公司拦截商品,最终追回99台电磁炉。经协商,原告对未交付的订单申请退

 原告陈某是一名小家电经销商,在网购时发现被告A公司的网店正在促销,标价199元的知名品牌电磁炉,到手价仅需97元。于是原告分8次下单电磁炉1005台,共支付9万余元货款,并打算转售给他人赚取差价。

被告在发货300台电磁炉后发现价格异常,紧急联系快递公司拦截商品,最终追回99台电磁炉。

经协商,原告对未交付的订单申请退款,被告已如数退回。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情速递

原告诉称,其发现收货数量异常后立即联系卖家,但卖家一直未补发余下的804台电磁炉,使其无法向第三方及时交付。原告转售每台电磁炉,预计可赚取28元至30元的差价。而如今重新采购同款电磁炉,最低价格需239元。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要求其退还剩余货款并赔偿采购差价损失。 

被告辩称,因公司员工在后台系统操作失误,导致商品详情页面显示价格为97元。原告利用该失误恶意缔约,违背诚信实用原则,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的违约责任应相应减轻。

庭审过程中,被告将剩余货款退还原告。

裁判要点

一、关于被告是否违约

本案中,被告在电磁炉商品详情页对商品名称、外观、规格、型号、售价、库存数量状态等作出了明确清晰的表示,足以达到网购商品要约内容确定性的要求,且让原告产生“商家愿意以97元价格售卖该款电磁炉”的合理期待。被告的商品销售页构成要约,原告在平台完成下单的行为则为承诺,故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已足额支付商品价款,被告应在约定期间内向原告交付商品。

被告提出交易订单存在价格设置错误的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但其经本院释明后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在买卖合同未被撤销的情况下,被告拒绝发货构成违约。此时原告主张退还货款系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已退还全部货款,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情不再重复处理,予以驳回。

二、关于违约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所购得的商品价格远低于市场同型号商品价格,其作为小家电经营者,在被告如约交付电磁炉后可进行转售,确可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确定性,被告作为违约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中受损失方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时,应违约方的请求,可以扣减相应的赔偿金额。换言之,受损失方的过错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本身表现为一种不当行为,应由受损失方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原告作为小家电销售经营者,在订购1005台电磁炉时应对该产品的市场通常定价有较清晰的认知,其在非传统大促期间短时间内多次下单,以显著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大量向被告订购电磁炉,可以定性为应知被告标价错误而利用对方的意思表达错误进行缔约的不当行为。虽然被告未及时撤销合同,又存在拒不发货的违约行为,但考虑到被告未能履行交付义务,与原告应知被告网络店铺存在商品标价错误而进行大量牟利性购买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即原告的部分可得利益是基于其不当行为产生的,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赔偿金为14000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形成的订单,商家可以在订单生成后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商家发现自己价格设置错误后,可先与买家积极沟通取消订单,及时止损。若买家不同意撤单,商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否则将无法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若商家超期未行使撤销权,且拒绝履行义务,买家有权以商家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各自归还已收到的商品和货款。同时,买家可根据交易情况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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