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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账号也能分割、继承吗?

2022-07-23 来源:中工网-陕西日报 作者:记者陶玉琼 通讯员刘纯博 浏览数:0 当代影响力人物网手机版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眼下,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与精彩,支付宝、微信、游戏货币、微信公众号、网店账号、游戏装备、个人网上积分下载权限等种类繁多的虚拟财产成为公众生活的重要部分。而且,随着人们逐渐融入网络空

 核心提示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眼下,蓬勃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与精彩,支付宝、微信、游戏货币、微信公众号、网店账号、游戏装备、个人网上积分下载权限等种类繁多的虚拟财产成为公众生活的重要部分。而且,随着人们逐渐融入网络空间,现实生活与网络世界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附着在那些无形的虚拟财产上的经济价值、交易价值日益凸显。

  但是,相对于房屋、汽车等有形、有明确价值的资产,如何保护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财产,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也对法律制度提出新要求。

  “亲人去世后,他的QQ、云盘账号该如何处置?”“我现在游戏里的装备和网店能被当作遗产,写进遗嘱吗?”……面对“互联网+”时代的民生新关切,民法典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让虚拟财产的妥善处置有法可依。

  典型案例

  “90后”夫妻方某、廖某于2014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今年3月,方某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方某、廖某共同财产除一套正在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外,另有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一个抖音账号。该账号直播售卖渔具,有粉丝10万余人。而这个抖音账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成为双方财产分割的分歧所在。

  承办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双方共同运营的抖音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具有商业价值,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但抖音账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亦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能以普通财产简单进行分割。

  该案经调解后,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抖音账号由注册人廖某使用经营,该账号经营期间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廖某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廖某负责偿还,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

  法官说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魏巍

  “我国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个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它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迫切要求,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原则性依据。”魏巍表示,过去,由于我国没有与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面对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装备被盗,或是因交易产生纠纷的情况,网络游戏玩家即便报警,公安机关在不明确这些账号、装备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往往也不予立案。但是,随着互联网虚拟世界的快速发展,“云端”生活与现实生活关联日益紧密,一些网络账号成为不少人凝聚心血的精神家园,而且时间、资金的投入也能转化为一定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法律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关涉群众切实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虽仅是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确认,但明确赋予虚拟财产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财产的权利,为日益丰富的虚拟财产的界定和保护奠定了基础,为后期立法提供了空间。

  在具体的解释适用方面,魏巍分析,上述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运营的抖音账号,因双方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时间,且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所以依法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不能进行简单分割,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同样,类似案例中抖音账号的其他具有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也可以依法进行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条概括式的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均纳入遗产范围。所以,虚拟财产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且不是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都可以依法继承。

  此外,魏巍认为,由于民法典目前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买卖、抵押、赠与及继承权利变动的规定有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因此,现阶段司法实务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或继承,仍存在一定难度。一般来讲,对于支付宝、微信内的余额以及自媒体账号内的版权等,可以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分割或继承。但由于支付宝、微信等社交账号以及自媒体账号,是初始申请注册人专属的,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能否进行过户,要以虚拟财产权利人同具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签订的网络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就明确了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另外,对一些直播带货的“百万粉丝”账号,或有固定读者的自媒体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确定标准。因此,如果涉及财产的分割和继承,实践中仍主要通过协商确定。上述案例中,夫妻在账号的分割问题上可以就该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约定一个可参考的评估标准,如果约定不成或标准难以统一,则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价高者取得虚拟财产,另一方取得相应经济补偿。

  虚拟财产其实不“虚”,网络空间更不是法外之地。相信,未来随着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抵押、赠与及继承等权利变动,都将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网络虚拟财产各方权利人之间,以及他们与虚拟财产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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